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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租賃合約——即使是期限為十年或更長的合約——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即可生效。 該決定是由高等法院第三小組作出的,駁回了撤銷未經出租人配偶同意簽署的合約的請求。 STJ表示,由於土地法中沒有關於合約形式的規定,因此本案適用《民法典》,該法允許未經配偶授權而進行與管理自己的資產有關的行為。 儘管租約還剩七年,但得知寡婦不再允許他繼續種植後,租戶對租賃土地所有者的遺產提起了監督訴訟。 他提到,合約規定,如果不履行義務,每年將被處以一百袋大豆的罰款。 裁決認為該訴訟有效,並命令遺產委員會支付賠償金。
該遺產機構聲稱,在沒有得到出租人妻子特別同意的情況下簽訂的租賃無效,但在第一和第二次訴訟中均未成功。出租人妻子是在普遍財產共有製度下結婚的。 在 STJ,特別呼籲報告員 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 部 B2B 电子邮件列表 長強調,農村租賃合約的有效性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即使期限等於或超過十年。 部長強調了涉及土地問題的關係中存在的契約統治。 他解釋說:“這一原則符合國家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幹預對締約方談判能力的限制,通過建立令人信服的標準來保護某些締約方的脆弱性。” 「然而,在土地立法中並沒有觀察到將形式作為有效性要求的同樣擔憂,而是將其作為非莊嚴合約進行監管,不需要特殊的形式,」他說。 Sanseverino強調,立法對農村租賃合約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期限、價格固定和租戶的優先權問題。
報告者指出,在沒有具體規則的情況下,本案必須適用《民法典》的規則,其中第 1,642 條和第 1,643 條允許配偶一方在未經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無論婚姻制度如何,透過實施所有未明確禁止的行為來管理自己的資產。 「因此,考慮到農村租賃合約是一種非莊嚴的契約,其存在缺乏法律形式主義,立法者放棄了配偶贈妾的要求。 這正是因為它屬於未經配偶授權即可實施的行為之一,即管理自己的資產並進行所有未明確禁止的行為”,Sanseverino 總結道。 來自 STJ 新聞辦公室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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