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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退休金是宪法范围内保障的社会保障福利,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从而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其缴费模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共和国宪法》第 201 条第一款,一般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根据法律条款涵盖残疾事件。 更具体地说,残疾退休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无论他们是否受益于疾病福利,被认为没有能力或无法康复以进行保证其生存的活动。只要被保险人仍处于这种状态,上述福利就到期(第 8,213/1991 号法律第 42 条)[1]。 因此,承保的意外事故是完全且永久的残疾。 通常,给予残疾退休金需要等待12 个月的缴款期(第 8,213/1991 号法律第 25 条第 I 项)。然而,在发生任何性质或原因的 比利时电话号码表 事故以及职业病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情况下,以及在加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后受到任何影响的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残疾退休不取决于等待期。卫生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耻辱、畸形、残害、残疾或其他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值得个体化治疗的因素制定的清单中指定的疾病和病症,每三年更新一次(第 8,213/1991 号法律第 26 条第 II 项)。

残疾退休金的授予取决于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的体检对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的核实,被保险人可以自费由他们信任的医生陪同。 因残疾(包括工作事故造成的残疾)而退休的退休金将包括相当于福利工资 100% 的月收入(第 8,213/1991 号法律第 44 条)。当工伤人员领取疾病津贴时,如果因调整而高于上述规定,则残疾养恤金的价值必须等于疾病津贴的价值。 对于需要他人永久援助的被保险人,残疾养恤金的价值必须增加 25%(第 8,213/1991 号法律第 45 条)。 法律并不要求这种协助由家庭中的某个人或为此目的付费的人提供,也没有对此作出限制,而且口译员不承担这样做的责任。 《社会保障条例》附件一列出了残疾退休人员有权享受上述 25% 增长的情况。然而,应当理解,这是示例性列表[2]。 即使退休金额达到法定最高限额,有关增加仍应到期;当产生的利益重新调整时,必须重新计算;它随着退休人员的死亡而终止,并且不能计入养老金的价值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部分判例的理解是,上述25%的增加也可以扩展到需要他人永久援助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和缴费时间的退休,即当第 8,213/1991 号法律第 45 条(国家特别联邦法院统一小组 – TNU,程序 5011904-42.2013.404.7205,rel. 联邦法官 Marcos Antônio Garapa de Carvalho,DOU 04/3/2016)存在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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