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水平?即使是与 RD 法特别
允许的与 covid- 相关的非凡无限期雇用相关的一项? 上述情况不仅使问题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应用方面变得复杂化,而且甚至导致我们对我们之前指出的第六发展议程的字面解释提出质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概念字面性的规范- 将“非常”措施(EM)直接等同于“特殊”措施(第 条),出于纯粹的系统一致性,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我们考虑将“特殊”暂停措施也纳入以维持就业为条件的措施中合同和减少工作时间(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因此,根据“非常”措施和“特殊”措施之间的同义词(RD 法本身接受),任何处理 Covid- ERTE 的公司 - 无论是由于不可抗力还是其他促成原因 - 即使她这样做了如果不要求免除社会保障缴款,她将坚定不移地致力于随后维持就业。 对于个体经营者,第 条规定的停止活动福利。 ,因此,遵守该规定将决定拥有雇员的自营职业者在恢复活动后有维持就业的义务。准确地说,让我们来谈谈活动的“恢复”及其解释:根据 DRAE,“恢复”是“重建”意义上的更新,必须理解为之前已经有过停止、中断或暂停的活动。根据定义,对于利用停止活动的特别福利的自营职业者来说,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选择暂停 ERTE 影响全体员工的公司来说,这一点也很明显:活动已停止。现在:是否可以理解,在没有影响到整个劳动力的暂停的 ERTE 之后,在活动尚未停止的情况下恢复活动会发生什么?附加 厄瓜多尔电报数据库 事项:如果 ERTE 不暂停,但包括减少工作时间,我们是否可以在活动甚至没有中断的情况下严格地说恢复活动?我认为,不。无论如何,这里可以说是恢复了之前的活动水平,这是不一样的。 至于“保就业”……什么就业是必须保的?让我们回到前面的ERTE减少工作时间的例子:ERTE结束后,在不减少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恢复前一个工作日,维持就业是否仅仅意味着该工人不能被解雇,还是我们谈论甚至无法解雇他们?由于“普通”合格原因(经济、组织或生产技术)而受到新的工作时间减少的影响?我们不要忘记,在第二种情况下,产生了获得部分失业救济金的权利。
https://zh-cn.bulklead.me/wp-content/uploads/2024/04/phonedata-1.png
我们再次陷入这样的解释境地:维持就业,还是维持就业水平? 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被迫承担这些特征的未来承诺是否合乎逻辑?是否有任何商人或企业管理者真的拥有必要的“水晶球”来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维持就业,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甚至不知道何时开始计算?我们不要忘记,这些 covid- ERTE 在许多情况下与警戒状态直接相关,而且警戒状态很容易延长,事实上,政府总统已经宣布了延长的意图,使得“活动的“恢复”——这标志着六个月的开始——甚至无法猜测它何时会发生 如果不履行承诺会产生什么后果?此前采取的中止合同或减少工作时间的非常措施是否会失效? “违约”雇主是否需要支付管理实体支付的失业救济金?之前免除的社会保障缴款是否应该支付?对此,什么也没说,绝对什么也没有说。 以及与未能履行承诺及其后果相关的个人责任要求?如果可能不缴纳社会保障缴款,一般监管法中规定的责任推导是否适用(见第 条)?让我们考虑一下暂停的破产公司,是否可以对决定面对。
頁:
[1]